-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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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12.27北市法一字第10034273800號
- ※有關臺北市立美術館與員工消費合作社簽訂市有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辦理為民服務事宜之適法性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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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23.簽見
-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3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且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10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仍請貴處於延緩執行期間內,除積極進行協商外,並應注意期間之進行與執行法院有關續行執行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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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2.5.簽見
- ※至本市政大樓內設置之托兒所、餐廳、禮堂(委託經營後)、消費合作社等場所應屬上開辦法規定之消費場所,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有關「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實施後,本市政大樓須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乙案,本會意見謹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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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8.20.簽見
- ※委任係指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於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權限一經委任,即產生權限移轉之效果,故受委任機關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應以自己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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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7.20.北市法一字第9020562600號函
- ※貴中心播放之音樂著作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之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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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11.簽見
- ※為遂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各款之事項,該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自有對外行文(如函、公告等之公文程序)之必要;另考量災害應變之急迫性及時效性,似不宜依一般發文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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