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人事類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05.簽見
- ※有關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是否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及其執行業務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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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1.16.簽見
- ※有關承租公有市場攤位,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離職後利益迴避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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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17.簽見
- ※有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是否屬公營事業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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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2.31.簽見
- ※停職之行政處分可否撤銷、變更或廢止,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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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2.24.簽見
- ※原配借人因房舍殘破,在未改建前即自行搬遷,其中『遷離時宿舍基地是否已核定就地改建』、『宿舍拆除時已搬至他處居住』應均無損於『自願遷讓』之事實,故仍合於發給搬遷補助費。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7.31.簽見
- ※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檢視之,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兼職如由行政院許可,該手段難以更有效達到合理監督直轄市長、縣(市)長兼職之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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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9.簽見
- ※服務機關欲單方主張對債務人之薪津扣繳抵銷,於法似尚無不合。惟考量薪津可能為員工生活所需,故其扣繳宜審慎為之,不得侵害其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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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7.13.簽見
- ※行政院所頒之行政規則,並非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五條所稱之法令,且係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僅對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有拘束力,對本府而言,至多只有參考之功能,而無法拘束力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6.26.簽見
- ※職工退職金發放,其給付性質屬職工之公法上權利,行政機關有義務發給,職工有請求之權利,職工如有溢領者,亦負有返還之義務。而三節獎金發放,其給付性質係為行政機關之恩給,職工並無請求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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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1.15.簽見
- ※衡諸本要點之立法精神,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關於因公受傷住院後,復因同一傷勢再度住院治療,其住院日數似非不得合併計算,而以情事變更為由再補發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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