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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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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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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2.24.簽見
  • ※原配借人因房舍殘破,在未改建前即自行搬遷,其中『遷離時宿舍基地是否已核定就地改建』、『宿舍拆除時已搬至他處居住』應均無損於『自願遷讓』之事實,故仍合於發給搬遷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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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2.19.簽見
  • ※本府本得基於自治立法權,在財政許可範圍內,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此為地方自治精神之具體展現,似非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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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7.13.簽見
  • ※行政院所頒之行政規則,並非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五條所稱之法令,且係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僅對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有拘束力,對本府而言,至多只有參考之功能,而無法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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