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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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核發集會 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路同意文件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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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十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均應計入,但春節假期除外)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但緊 急性集會遊行,不受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號 碼及保證金退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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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道路同時應至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整,保證金應以現金繳納。如經 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新工處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下簡稱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 分別由新工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 息退還保證金。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代為修復或清理費用,均應解 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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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工處受理申請之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科(電話: 2759-6598,傳真:27258079,地 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 6樓南區);申請時間為上班日上午 8點30分至12 點30分、下午 1點30分至 5點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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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規定,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