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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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 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 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應由技師簽證監造者,並應檢附承辦監 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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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檢查不 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 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 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