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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申報開工」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1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於申報開工前, 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 二、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 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無需者免附。 四、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無需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並檢還前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之核可函代替,並應於核定後一年內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義務人無法於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 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及於工地明 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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