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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區道路挖掘申請標準作業流程
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9日

相關法規

  • 第 四 條 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如屬緊急性搶修工程,得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機 關報備,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成,但會辦案件得延長至 十三日,主管機關認為申請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三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之。申請合於程序或於期限內補正,並經 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定應繳納之道路挖掘許可規費(以下簡稱許可規 費)、道路與交通管制設施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及保證金,通知申請 人繳納後,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合格者,應敘明理 由駁回之。 前項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五 條 申請人於領取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等施工;其因緊急需要 ,須於核准施工日前施工者,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提前開工。 申請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施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辦理註銷;於開工後取消 挖掘者,應於取消挖掘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原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結 案。 申請人因故未於期限內完工者,得於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申請續行施工。除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以一次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註銷者,得申請退還修復費及保證金;依規定辦理結案者 ,得申請退還未施工部分之修復費。

  • 第 六 條 道路挖掘完工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竣工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工程結案,並於完工結案次日起,負責保固,保固之年限 三年。於辦妥結案前之期間亦應負保固責任。 於前項保固期間內,如因管溝回填不實或修復不良,致發生路面高低不平、 龜裂或凹陷等情事,經通知改善未依限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所需 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金額追繳之。 保固期滿,如無前項情事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僅賦予道路挖掘之許可。申請人或施工廠商,於施 工或保固期間,如有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者,應視其情形,分 別依法負其責任。主管機關並得命其停止挖掘或廢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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