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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核標準作業流程
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3日

相關法規

  • 第七條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 申請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款申請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 管機關審核。 三、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一條 第四款等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四、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送水土保持計畫或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三份。 (二)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 定本二份及其他文件一份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並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 審查: 一、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 二、增減計畫面積。 三、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 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 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 六、增減水土保持設施之項目。 七、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材料、設計強度、型式、內部配置、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變更設 計;其屬水土保持計畫者,並應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安全無虞: 一、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或其他道路,增減計畫面積未超過原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二、前項第二款,減少計畫面積,未涉及變更開挖整地位置及水土保持設施。 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原水土保持設施仍可發揮其正常功能。 四、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 五、前項第七款,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不超過百分之 十,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 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而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除依本法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命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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