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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5018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府都築 字第 10501032300 號
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105018.pdf

管制要點

  •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 土地面 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 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者,其面臨 該道路進深三0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 者。 (六)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 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 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 (七)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舊有合法建築物者,以不逾其原建築面積、高 度範圍內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

  •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及擋土 安全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積 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民國88年 6月 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 限。

  • 三、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通行為原則。但對 基地環境有影響之虞者,其道路開闢型式及寬度等,得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項原則規定及「市區道路 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8條之限制。

  • 四、基地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其上設置建築物,亦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 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二)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者。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現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然文化景觀者。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 五、基地利用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房屋建築於填方上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基礎耐力試驗外,並應作現場載 重試驗,以作為基礎設計依據。 (二)建築物外牆及其基礎底外線與挖填邊坡之間,除應依據安定分析作充份之安全布 設外,應保留二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且建築物在挖填邊坡下方時,建築物基礎 底外線與坡腳之距離至少須達坡高之一半,並得以五公尺為上限。建築物在挖填 邊坡上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連線與水平面所形成角度,不得大於四十 五度。

  • 六、山坡地範圍內之開發案,須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取得開發許可。

  • 七、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者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建築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後,始得動工。

  • 八、山坡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坡度: 應以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民國80年至84年本府航空攝影測量方式測繪數值 地形圖及依下列坵塊邊長分別計算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作為建蔽率、容積率檢 討及建築配置之基準。 (1)建蔽率、容積率檢討:坵塊邊長為十公尺。但屬本規定第一點第六款者得為 以整數計之五公尺至十公尺。 (2)建築配置:坵塊邊長為以整數計之五公尺至十公尺。 前項計算平均坡度之等高線得以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輔以每一公 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 (二)建物配置分析: 申請者應檢附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並使用與前款建築配置計算平 均坡度相同之坵塊圖及以相同位置、方向套繪計算現況坡度,其現況平均坡度超 過百分之三十部分,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及擋土安全之水土保持設施 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 (三)其餘相關設計規定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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