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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0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所謂「鄰長交通等補助費」項目是否僅得用於鄰長交通補助費,抑或包含
其他里鄰內之活動服務費、交通費用等,不無疑義,惟考量其中文字有「
等」補助費之字樣,似可認為例示概括範圍,不以所列舉項目為限
承會有關訂定臺北市里鄰公共服務經費支用管理要點草案,是否涉及重大政策變更乙案
,本會意見如下:
一、事實概要:有關本案所需經費擬支用編列於區公所區政管理科目之鄰長交通等補助費項
    目,而該項目預算原本係作為本市鄰長交通補助費之經費,經貴局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訂頒臺北市鄰長及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支用管理要點,將該經費一部分用作里鄰活
    動交通補助經費,復又訂定臺北市里鄰公共服務經費支用管理要點草案擬運用該預算經
    費支應。主計處認為有重大政策變更,導致相關預算產生變動之虞,建請加會本會。
二、然該預算是否因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本案之預算編列項目及得支應範圍,而該預算係由
    貴局及區公所提出,所謂「鄰長交通等補助費」項目是否僅得用於鄰長交通補助費,抑
    或包含其他里鄰內之活動服務費、交通費用等,不無疑義,惟考量其中文字有「等」補
    助費之字樣,似可認為例示概括範圍,不以所列舉項目為限;又是否屬重要政策變更,
    涉及貴局政策執行決策層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似應考量其預算
    之變動執行對於人民權益與公共利益之影響是否重大而定,如其影響程度輕微,或涉及
    關係人數量不多,應可認為非屬重要政策變更。爰請 貴局先行瞭解該預算經費之支用
    範圍及變動程度後,參酌上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

〔本簽見說明一所引「臺北市鄰長及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支用管理要點」及「臺北市里鄰公
共服務補助費支用管理要點」業分別於92年 4月 4日及93年 1月 8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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