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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1 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本案參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除第 19 條就喪葬費用明定由其遺產負擔
外,其餘則未有相同之規定,故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
其遺產依前揭規定,似應歸屬國庫
主旨:有關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能否歸入市庫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北市社四字第○九一三五一三三三○○號函。
  二、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
      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公庫法第
      二條:「為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機關稱公庫。中央政府之公庫稱
      國庫,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直轄市之公庫稱直轄市庫,縣(市)之公庫稱縣(市)
      庫,鄉(鎮、市)之公庫稱鄉(鎮、市)庫,以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
      (鎮、市)公所為主管機關。」
  三、依上開規定,且參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等)
      ,除第十九條就喪葬費用明定由其遺產負擔外,其餘則未有相同之規定,故公立老人
      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依前揭規定,似應歸屬國庫。
備註:本函釋所提及老人福利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7條規定已分別改列為第12條
      、第17條、第24條及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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