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3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本案三家餐廳違反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0 條,雖該條文規定已修 正公布刪除,惟該條文類似之規範內容於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0-1、35 條仍規定,因此,該條例第 30 條規範內容實質上並未刪除
奉交下有關監察院調查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違規餐飲業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七十五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於山坡地開發建 築、……及其他開挖整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 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其計畫內容、審核程序及實施之檢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第三十五第一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 定而擅自經營使用山坡地,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者」。 二、查本件據 建設局所述有三家餐廳違反上開當時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雖該條文規定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惟與該條文規定類似之規範內容於現 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仍有規定,因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三十條規範內容實質上並未刪除。故本件該三家餐廳既違反行為時之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本件仍得依行為時之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