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1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本案主管機關為遏止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歪風,並為佐證及確保 施工品質,乃要求應同時檢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紀錄表,以供查核 ,核屬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及技師法第 23 條規定職權之正當行使
本件有關 貴局要求建築工程申請使用執照時,須檢附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差勤紀錄表 ,是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 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 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 ,……。」;又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 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 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先予敘明。 二、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分別規定「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人員之 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核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 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次依技師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檢查技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技師不得拒絕。」,由上開規定, 可知(一)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或檢查技師業務或 令其報告。(二)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承攬工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 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 三、綜上所述,申請使用執照時,除建築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外,竣工平面圖及立面 圖係必須檢附之文件,唯僅從上開圖說無法確切保證施工品質,故 貴局為遏止營造廠 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歪風,並為佐證及確保施工品質,乃要求應同時檢附營造業專任 工程人員差勤紀錄表,以供查核,核屬上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技師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之職權之正當行使,且係查核起造人是否按原核准設計圖說施工 建造之方法之一,應有其正當合理性及必要性,故 貴局建築管理處上述作法並不違反 行政法「禁止不當結合之原則」,應無違反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又如 使用執照申請人不檢附上開差勤紀錄表時, 貴局建築管理處須至現場查核或查驗,而 導致使用執照遲延發給,係不可歸責於 貴局建築管理處之事由,該處應不負遲延責任 。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營造業管理規則業於94年10月27日廢止,另技師法第23條於100 年 6 月22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