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2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受理臺北市保護區臨時性寮舍申請案件,於審查得否進而另免申請建築執 照時,若無與僅適用於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71-2 條之相當 規定,似得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之審查條件辦理
有關 貴局辦理本市保護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因無法源依據,暫停 受理申請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農地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 生產有關之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 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 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 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農 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81. 農糧字第一○二○○一三A 函頒之會議紀錄,其性質即係農委會本於農業主管機關就免受現行建築法令限制之農業 生產必要設施範圍所為認定事實之行政規則,而貴局受理申請並准駁保護區內與農業有 關之臨時性寮舍,則仍以前開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本身為法源依據,合先敘明。 二、惟鑑於前揭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或有過於廣泛、概括之虞,故 貴局目前受理本市保護 區臨時性寮舍申請案件,於審查得否進而另免申請建築執照時,若無與僅適用於農業區 之本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一條之二之相當規定,似得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之審 查條件辦理,以求同一類寮舍不因位於農業區或保護區而有非相關法規未為預見之不一 致情形。 三、又查本市保護區內臨時性寮舍之申請受理,究其結果,終仍以有明確化與具體化之審查 要件為宜,是貴局擬協調本府都市發展局於該規則第十章增列辦理申請臨時性寮舍之要 件、面積等條件以為依據,本會敬表同意。 備註:第一點部分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業經修正為同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又第 二點部分之臺北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經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