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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60.03.12 台內地字第3994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騎樓地打通拆除建築物之處理
主    旨:騎樓地打通拆除建築物之處理。
說    明:關於騎樓地打通拆除疑義乙案,茲釋示如次:
          一  建築法第卅一條規定為「令其拆除」如業主拒絕拆除,可依據行政執
              行法第三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
              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之規定
              強制執行,並得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二  查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
              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債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本案查
              估補費如業主拒不領受而符合前開法條規定之要件,可依法提存。
          三  騎樓用地其有無妨礙公共交通之認定,得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照有
              關法令之規定逕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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