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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72.10.28 台內營字第1917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為建築物附設之室外停車空間,違規使用,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
者,可否依行政執法代執行之規定,排除該違規使用以恢復原有停車功能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主    旨:為建築物附設之室外停車空間,違規使用,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
          者,可否依行政執法代執行之規定,排除該違規使用以恢復原有停車功能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廳 72.10.04 七二建四字第二二零五三二號函。
          二  按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設置之停車空間,係專供停車使用,自應從其使
              用規定,行為人違反此項義務變更或妨害其使用者,得依行政執行法
              第三條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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