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5.08.07 通傳字第095050887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審驗 機構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審驗機構審驗,其受委託辦理之電信專業機構並 受理試辦等相關公告事項及試行措施
主 旨:有關電信法第 38 條第 7 項規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圖說審查及完工審驗 事項,本會業於本(95)年 7 月 19 日公告受委託辦理之電信專業機構 ,並自本年 7 月 21 日起受理試辦,本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相關 公告事項及試行措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遵辦。 說 明:一、依據本會本年 8 月 2 日通傳字第 09505083470 號函送召開建築 物電信設備圖說審查及完工審驗委託辦理說明會會議紀錄結論第五點 辦理。 二、按電信法第 38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 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查,於完 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驗。前項所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 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事項,電信總局得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 」復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上揭業務主管機關 於本年 2 月 22 日本會成立之日起已由電信總局變更為本會,合先 敘明。 三、本會為因應科技匯流及資訊化社會寬頻網路之佈建,業依據前述電信 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完成電信專業機構之評核並於本年 7 月 19 日公告(如附件一)自本年 7 月 1 日起至 96 年 6 月 30 日期間,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擔任建築物電信設備 審查及審驗機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 設置空間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業務。並依據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 定同時公告(如附件二)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 物範圍為「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四、爰有關電信法第 38 條第 7 項規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圖說審查及完 工審驗事項,本會業於首揭會議議定自本年 7 月 21 日起由本會公 告之審驗機構,正式受理試辦;惟為利地方建管機關調整及協助宣導 本案有關電信圖說申報開工及完工審驗作業事宜,原監理機關電信總 局於 92 年 6 月 19 日以電信公字第 09205052490 號函(如附件 三)頒之暫行措施,仍得適用至本年 8 月 31 日止。另基於法律不 溯既往原則,本年 7 月 20 日前已申報開工之新建建築物,不受上 揭規範之限制。 五、準此,本年 9 月 1 日起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 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審驗機構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審驗機構審 驗;建築物起造人向地方建管機關申報建物開工時,在電信管線設計 部分,應檢據審驗機構所開立之建築物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如附 件四),以為憑證。 六、另建築物起造人向審驗機構申辦建築物電信設備圖說審查,得於各直 轄市或縣(市)之任一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惟其完工之審驗宜就近交 由建築物所在地之受理窗口辦理,以利時效。 七、有關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申辦作業須 知業公布於本會網站(www.ncc.tw/ 書表下載)及中華民國電機技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www.elecpe.org.tw/電信審驗中心),敬請 逕行上網查詢。 正 本: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 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內政部營建署、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 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 司、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謝委員進男、法律事務處、營運管 理處(以上均含附件) 附件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通傳字第 09505078630 號 主 旨:公告本會自 95 年 7 月 1 日至 96 年 6 月 30 日期間,委託中華民 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擔任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辦理建 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等業務。 依 據:一、電信法第 38 條第 8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附件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通傳字第 09505078631 號 主 旨:公告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為農舍、倉庫及汽 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依 據:電信法第 38 條第 1 項。 附件 三:交通部電信總局 函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9 日 電信公字第 09205052490 號 主 旨:有關本(92)年 5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本局審 查,於完工後應經本局審驗事宜,在本局依同條第八項規定完成委託電信 專業機構辦理相關審查及審驗事務以前,其暫行措施,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本年 5 月 2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88670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之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查,於完工後應經電 信總局審驗。」復按同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前項所定建築物電 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事項,電信總局得 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前項電信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 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 局定之。」爰本局刻依上述法律授權積極研訂「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 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並修正「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 置規則」相關規定,俾憑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 設置空間之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等事務。 二、惟在前揭法規訂定完成及本局公告受委託之電信專業機構以前,為避 免延宕建築物開工時程,其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除應依 現行「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 設計時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電信引進線纜位置及設置空間等 事項外,相關設計圖說應於依規定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 即可向各縣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 建築法及技師法等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正 本:臺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 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 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副 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