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本案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如地上物占有人無法配 合拆遷時,臺北市政府應得依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及「臺北市舉辦公 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拆遷
為辦理大同區702M01市場暨停車場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案基地範圍拆遷事實公告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本件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如地上物占有人無法配合拆遷時,本 府應得依同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 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協助強制拆遷。但補償費應優先適用雙方訂立之 拆遷補償契約辦理。 二、故本件所擬公告稿之公告事項建議在第 4點以下增列一點:「基地範圍內現住戶如未能 配合○○○○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拆遷補償手續,於必要時,本府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協助辦理強制拆遷。」以加速本件公共建設計畫之進行。 備註:「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已修 正為「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