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38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本案似僅為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符合管制規則 修正發布實施前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同意之要件,故似無法適用備註欄中較 高之容積率,而應適用與毗鄰使用分區之允許建築容積強度一致之容積
主旨:關於雨農市場用地得否以360%為基準作為拆除重建依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9月16日北市都規字第433619400號函。 二、按現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83條第 1項規定:「公共設施 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故依上開規定,除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外,關於公共設施用地內建 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當以本條第 1項之附表為據,應甚明確。 三、復查上開附表內之市場用地,已明定其容積率之比例,並考量管制規則修正施行前已 經本府同意但未興建之獎勵投資申請人權益,特於備註欄載明建蔽率與容積率之比例 ,以期兼顧過渡期間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實屬妥適。本案之情形,似僅為解除 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符合管制規則修正發布實施前提出申請並 經本府同意之要件,故似無法適用備註欄中較高之容積率,而應適用與毗鄰使用分區 之允許建築容積強度一致之容積。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於100年7月22日修正名稱為「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