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7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本案系爭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由承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 標承攬營建工程,即臺北市政府處於定作人地位,而鄰損事件經鑑定無論 是否與該工程有關,依工程契約規定相關鄰損賠償責任均應由該公司負擔
承會有關本府 370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鄰損處理計晝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 說明: 按依民法第 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今本府 370號公園附建地 下停車場新建工程,係由承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規定得標承攬營建 工程,即本府係處於定作人之地位,而本案鄰損事件經鑑定無論是否與本府 370號公園附建 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有關,依工程契約規定相關鄰損賠償責任均應由○○公司負擔,且依前 揭民法規定,本府本不應負任何鄰損賠償責任,縱本府於承商公司因財務危機處於歇業狀態 而介入接管本件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對於本件鄰損事件亦應僅處於協助○○公司代為處理 有關鄰損損害賠償責任之地位,而並非承受本件鄰損事件賠償當事人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