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8.01 工程技字第900288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北府交停字第二三八五八二號函。 二、依促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主辦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復依促參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 關得於辦理撥用後,提供民間機構使用。爰此,貴府辦理首揭案件, 應先行辦理土地撥用後,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才能提供土地予 民間機構使用;其據以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始符合促參法第 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委託」。 三、另貴府擬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首揭案件,所依據之法規,除前 揭促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外,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有關委託 之相關規定;鄉(鎮、市)公所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及停車 場法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