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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74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每日持布條懸掛於自備支撐架上或倚靠於行政院圍牆、電線桿或路燈上抗
議,且布條內容遣詞用字相當輕蔑、詆譭政府,足以貶損政府之社會評價
,又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場合,已觸犯公然侮辱公署罪,得以該罪相繩
主旨:有關「○氏兄妹」於行政院門口懸掛布條陳抗案,是否有相關適用法令得予強制取締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局94年8月1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09432176501號函。
  二、按刑法第 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
      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
      者亦同。」據此,依據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
      之詞,顯屬侮辱之文語,並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對公署為之者,即該當前
      揭刑法第 140條第 2項規定之公然侮辱公署罪,合先敘明。
  三、查「○氏兄妹」二人,每日均持布條,懸掛於自備支撐架上,倚靠於行政院圍牆、電
      線桿或路燈上,其抗議布條內容略以:「抗議流氓政府無法無天竊收私人土地,司法
      已死、正義淪喪......」、「政府無仁、司法無義、豺狼當道......」其遣詞用字相
      當輕蔑、詆譭政府,足以貶損政府之社會評價,且於行政院門口懸掛布條,即屬在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之,故似已涉嫌觸犯前揭公然侮辱公署罪之構成要件,
      而得以該罪相繩。
  四、次查行政院既位於  貴分局管轄區域內,則對於「○氏兄妹」二人現行犯即得逕行逮
      捕之,並應將逮捕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後,應立即解送該管地檢
      署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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