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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532252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對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取締之,如經取締後仍擺設
攤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
金,處罰後仍不履行者,得依第 31 條連續處罰至其拆除攤位為止
主旨:有關本市八德路○○巷○○號對面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有空地(地號:本市中正區成功
      段一小段○○地號),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定為道路用地,本府工務局則認定非既成道
      路,然上址現有無照攤販據以營業,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分局95年8月2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09534180900號函。
  二、查無證攤販營業於旨揭空地上,除本府都市發展局認定其違反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外,
      依據本會94年 3月14日北市法二字第 09430242600號函釋略以:「......旨揭地點既
      為私有之法定空地,尚非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似非合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道路,故似無該條例之適用。惟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
      第 4條第 2款規定:「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負責。
      」據此,  貴分局對於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前揭攤販管理規則取締之,如經取締後
      仍擺設攤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處新臺幣 5千元以上30萬元以
      下之怠金;經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者,並得依同法第31條規定連續處罰至其拆除攤位
      為止或依同法第32條規定為直接強制執行。」。
  三、是以,  貴分局對於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前揭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取締之,如經取
      締後仍擺設攤位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處理。檢附本會上開函釋,併請酌參
      。

備註:本件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已修正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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