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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7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要  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若為免爭議及考量事涉市民房屋稅賦調整,擬於提報臺
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公告,事先提供民眾表示意見,以貫徹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之精神
有關本市稅捐稽徵處研提調整本市部分道路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於提報本市不動產評
價委員會委員審議前,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先行公告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查本市稅捐稽徵處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係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
定為之,充其性質,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之法規命令,而類似行政處分中之一
般處分,故應無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相關規定先行公告,故  貴局得依上開組織
規程第七條規定,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由本府公告之,惟本市稅捐稽徵處若為免爭
議及考量事涉市民房屋稅賦調整,擬於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公告,事先提
供民眾表示意見,以貫徹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精神,本會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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