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6.06.01 台財稅字第096040627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分署退案之處理決議
全文內容: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節本乙份 。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 繳款書經改訂繳納期間者,仍應載明開始繳納日期及繳納期限末日,方符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僅因考量現行實務 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數量龐大,始決議前經行政執行處(編者註: 現為行政執行分署)以繳款書未載開始繳納日期為由退案尚未逾徵收期間 之案件,得再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是已逾徵收期間之案件,移送機關 不得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亦不得撤銷退案之執行處分。又 行政執行處就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執行,義務人如有疑義,仍應由 稅捐稽徵機關釋明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