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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0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本案經洽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該契約之租賃標的屬市有公用財產,應適
用所涉規定,又依契約第 3  條約定,建物租金係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
十計算後,以六折計收,似亦與上開房屋租金額最低下限之規定不合
有關本市○○里整建住宅管理委員會擬承租本市基隆路○段○○○號地下室乙案,本會
意見如下:
一、查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二點規定(按:107 年3 月28日修正為「臺北市
    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準」第五點)」:「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算)租金,但第七款之底價計算
    不得低於租金額百分之六十:(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
    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所謂「公益」團體,並非以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
    群之利益為目的之團體,而係以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
    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之狀態為目的之團體。本件○○里整建住宅管理委員會係由整建住
    宅該大樓全體現住戶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其成立目的係為該特定成員之利益,應非屬公
    益團體,且不符上開減租規定之要件,是以貴區公所所訂之該臺北市市有房地租賃契約
    書草案第三條之計收土地租金標準,似與上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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