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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要  旨:
本案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
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臺北市政府須利用
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
有關貴局擬修正本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書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市有土地為全體臺北市民之公產,本府各機關應基於全體市民之利益妥為保管運用,
    使其發揮最大效益,達成公益之目的,而不應允許私相授受或少部分人之占用行為損及
    公益,此亦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明定:「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
    ,應注意保養整修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或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私權糾紛收回困難者
    ,應即依法訴追。」規定之本旨。惟導因於歷史因素,本市市有房地遭占用而未處理之
    情形所在多有,本府乃訂定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對被占用市有房地進行全
    面之清理,依占用情節及機關有無利用計劃或公共安全之特殊考量,分別情形予以撥用
    、出售、出租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核其清理計劃本旨,亦係以不影響該被占用
    房地之公益用途為要,故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
    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本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
    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合先敘明。
二、基於上述理由,現行要求立其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之做法,本會已於該加強
    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簽會本會時敬表同意。本案  貴局於93年11月25日召開「研
    商市有土地遭占建或種植作物,於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時,其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核發及無
    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扣抵事宜二會議,會中決議擬改變現行做法,不再要求立具或執行切
    結書,而使占用人均享有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此項決議經  貴局會後研議,認尚有疑
    義,即  貴局大箋第三點所載,此舉將有牴觸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3條規定、
    使占用人獲取額外利益及增加本府財政負擔等疑慮,關此本會亦有相同看法,故  貴局
    如基於上述考量,擬維持現行做法,本會無意見。
三、至於維持現行做法,仍以占用期間是否逾20年區分占用人切結之內容,對於機關遺漏清
    理之占用戶因未切結而仍可享有拆遷補償權利,是否形成不公乙節。查現行做法係為兼
    顧取得時效之精神而設,縱有少數不公平情形,亦係法令與執行之落差造成,此在任何
    法令之執行上均無法避免,本會認為尚不足構成全盤否定現行做法之理由,  貴局自可
    加強督導市產之清理,以減少此類不公現象。而倘  貴局係基於市產公用及政策公平性
    之考量,擬取消是否占用20年之區分,而一律要求立具切結書,使所有租用、占用人均
    不得享有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本會亦甚表贊同。
四、另有關上開會議案由二決議事項三之決議,因為與會舉辦工程機關咸認,發放拆遷補償
    費不先扣抵占用人積欠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始能順利推動公共工程,本會認為拆遷
    補償費縱不事先扣抵,發放後仍應積極追討,以免違反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17條,關於使用補償金不得拋棄之規定。因而此項措施是否會增加日後訟源,反而造成
    民怨及行政資源之浪費?仍請  貴局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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