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1.04.24 (91)台高(二)字第910555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各大學訂定碩士學位考試相關規定,應規範以抄襲或其他舞弊方式取 得學位之處理,及相關考試之利害迴避原則
主 旨:有關各大學訂定碩士學位考試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各大學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 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 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關規定由各大 學定之。 二、為避免利益衝突之情況產生,請就學位指導及考試可能產生之問題於 校內相關規定審慎訂定具利害關係之迴避原則,並完成程序後公告實 施。 正 本: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副 本:技職司、高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