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前司法行政部 54.01.21 (54)台函參字第3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 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 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 ,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 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全文內容: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 政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 ,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 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之利益) ,代 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 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