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0.05.30 (80)法律字第081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 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又違反上開規定 拒絕檢查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者,違反上述法令上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 第四條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尚且得處以罰鍰;至於直接強制處分,非具備 同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要件,不得為之。此外,建築法及消防法並無得 用強制力檢查之明文,尚難逕依該法運用強制力實現檢查。
全文內容: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 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又違反上開規定 拒絕檢查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者,違反上述法令上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 第四條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尚且得處以罰鍰;至於直接強制處分,非具備 同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要件,不得為之。此外,建築法及消防法並無得 用強制力檢查之明文,尚難逕依該法運用強制力實現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