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2.28 (89)法律字第0452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耕地分割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 按法規命令者,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 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及立法精神,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疑義涉及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依其規定內容觀之,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其法規位階似屬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 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 量基準」之行政規則,依同法同條第一項規定,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 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 次查關於耕地分割之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業已明文規定,惟 其中並無「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就其農舍依建蔽率還原所需之耕地不 得分割」此一限制,而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六點增列上開之限制,業 已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限制人民對其財產權之自由處分,上開規定於 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法性,恐有疑義。 三 本件疑義,建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前開說明,檢視耕地分割執行 要點第六點規定內容是否已為其他相關法律所明定或授權訂定,以符 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