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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0 (90)法律字第0140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否適用釋疑
主    旨:關於台中縣政府為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
          否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一三九號函。
          二  歸納來文所詢意旨,本部意見如下:
           (一) 行政執行法第一條規定:「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準此,各行政機關處理有關行政執行
                事項時,除因本法別有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者外,原則
                上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來函所述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
                關拆除作業之行政上強制執行之規定,原則上於行政執行法未有規
                定時,始有適用餘地。
           (二) 次按行政執行法第一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法律
                」,依其立法意旨及法條之文義,係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
                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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