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0 (90)法律字第0140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否適用釋疑
主 旨:關於台中縣政府為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 否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一三九號函。 二 歸納來文所詢意旨,本部意見如下: (一) 行政執行法第一條規定:「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準此,各行政機關處理有關行政執行 事項時,除因本法別有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者外,原則 上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來函所述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 關拆除作業之行政上強制執行之規定,原則上於行政執行法未有規 定時,始有適用餘地。 (二) 次按行政執行法第一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法律 」,依其立法意旨及法條之文義,係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 布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