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13 (90)法律字第0199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駐外領務人員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損害 ,是否係屬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
主 旨:關於駐外領務人員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 損害,是否係屬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外 (九○) 領三字第九○○四○二一八 六五號函。 二 按國內法除別有規定外 (例如刑法第五條) ,應以該國領域為其地域 效力之範圍,此乃適用法律之當然解釋。國家賠償法係國內法,所適 用之地域範圍,自應僅以我國地域以內為限。準此,中華民國公務員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 致損害,被害人尚難依該法向我國請求損害賠償 (本部七十年五月六 日法七十律字第五八五六號及同年七月三日法七十律字第八三六六號 函參照) 。次按公證法對於駐外領務人員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因 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損害,並無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 規定。故主旨所述事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