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11 (90)法律字第0244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交通部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是否為行政程 序法規定之「權限委託」乙案
主 旨:關於交通部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是項委託作業 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審部壹字第九○三八九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 。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就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以下簡稱安全規則) 第四十七條規 定,得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故公路監理機關依上開規定委託 民間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且此一檢驗並由代辦檢驗單位出具檢驗 紀錄,經檢驗不合格車輛,應於一定期限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逾期 或覆檢不合格者,吊扣牌照 (安全規則第四十六條參照) ,已涉及公 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應屬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 權限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