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17 (90)法律字第0255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是否屬於行 政執行法第四條所規定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乙案
主 旨: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是否屬於行 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 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年七月四日 (九十) 秘台廳刑一字第一三○六四號 函。 二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係 屬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義務人「依法令負有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得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之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有關規定移 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前經本部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以法九十律 字第○二一六一二號函釋在案 (諒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