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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1.09 (90)法律字第0487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將偽冒請領國民身分證者之人貌影像建置在戶政資訊系統公開網站,
是否涉及民法侵害人格權問題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將偽冒請領國民身分證者之人貌影像建置在戶政資訊系統公開網站,
          是否涉及民法第十八條侵害人格權問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七一一
              二九號函。
          二  按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一項) 。前項情形,以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二項) 」,民法
              特設規定者如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即為人格權內容之例示概括規定,而
              肖像權依學者通說 (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九十九頁;郭振釭恭
              著,民法,第三十九頁) 為人格權表現之一種。來函所述因民眾遭
              偽冒請領國民身分證而導致權益受損情事日趨嚴重,為防範有心人
              士偽冒請領,以確保民眾權益並維護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公
              信力,  貴部擬將偽冒請領者之人貌影像建置在戶政資訊系統公開
              網站,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核准事宜之相關防範措施,以收嚇阻之
              效用。惟該項行項措施所欲達成之公益與人民肖像權之保障二者相
              權衡,是否過當而與比例原則不盡相符,建請再作審慎考量。惟為
              達成防範偽冒而確保民眾權益之目的,  貴部似可將偽冒者之人貌
              影像建置在戶政資訊系統之內部網站,並設置承辦人員進入該系統
              查證之通行密碼,以兼顧偽冒者肖像權之保障。
          三  另建置偽冒者之人貌影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內部網站,依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屬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依該
              法第七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特定目
              的及相關規定始得為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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