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03 (90)法律決字第0313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作成之調解書若當事人遺失調解書正 本,可否依其申請將留存之調解書給予當事人
主 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作成之調解書於送達當事人後, 當事人遺失調解書正本,該調解委員會可否依其申請將留存之調解書給予 當事人,留存影本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九日台 (九十) 內中民字第九○○六二九四號函 。 二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 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第一項) 。前項 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 (法官) 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第二項)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成立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 ,該核定之原管轄法院存有相關案卷。本案當事人遺失經法院核定之 調解書正本,如因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所需,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四條第一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與 正本相同內容之繕本,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 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