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24 (90)法律決字第0349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函詢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 (僅有一人) 於申辦餘額退伍金,在作 業期間或奉核定後未及領取而亡故,其子女、親屬可否繼續申領或繼承疑 義乙案
主 旨:關於函詢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 (僅有一人) 於申辦餘額退伍金,在作 業期間或奉核定後未及領取而亡故,其子女、親屬可否繼續申領或繼承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室九十年九月十日 (九○) 易晨字第一七九八三號函。 二 查有關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於申辦餘額退伍金 (撫慰金) 期間 ( 未奉核) 病故,其子女可否繼承申辦等相關疑義,本部業於九十年七 月二十六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二四八九○號函請貴室參考在案。參照 上開本部函釋意旨,大陸地區遺族於申辦餘額退伍金期間未奉核定前 即已亡故者,如無其他合法次順位遺族,該申領餘額退伍金程序即為 終止,應無繼承或繼續申辦之問題;如該遺族於餘額退伍金核定後亡 故,因該餘額退伍金已轉為一般財產權之性質,自當由其法定繼承人 依相關規定繼承。至於申辦處理作業期間相關事宜,請依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