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1.07.16 法律字第09100254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未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經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日起 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是否違反同法乙案
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產險同業公會) 未依照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經 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是否違反同法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五○七三六號函 。 二 按個資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 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 (第二項) 逾期未為前二項 之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 (第三項) 」依其意旨,對於違反上開第二項規定,逾期未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之法律效果,係「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亦即前開產險同業 公會,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 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本件來函所示疑義,請參照上 開說明查明事實後,本於職權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