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3.20 法律字第092001066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自治條例公布生效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自治條例公布生效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府行法字第○九二○○二○三五一-○號 函。 二 查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八八律字第○○○六八六號函係就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效 力等疑義所為之解釋;而上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至於「自治條例」之制定,揆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則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故自治條例非屬行政程 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自無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 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 另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 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 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復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 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準此,貴府修正公布自治條例 之生效日,自應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予以審認。惟有關自治條例生 效日之疑義,仍宜洽請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