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03 法律字第09300022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中○襌寺第二期開發案」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中○襌寺第二期開發案」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內授營綜字第○九三○○八一六二一號函 。 二、按「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之案件是否許可,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 案本諸權責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區域計畫法」等 相關規定審查,來函所稱:本件於申請開發之土地上前有查報之違建 ,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前,復又申請開發許可,究應如何處理乙節,自 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審酌,尚不致有法規競合之問題。 三、另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導 其土地使用合法化, 貴部訂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 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其中第三點明定申請輔導合法化之要件 ,所詢南投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意輔導申請人土地使 用合法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宜由 貴部本諸權責依法審認。 四、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其所謂正當理由,包括「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 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 以及「並不 禁止法律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不同之規範」 ( 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一號解釋理由書) 。同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行政處 分有「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第五款) 、「未經授權而 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第六款) 、「其 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七款) 等情事者無效。依學者之見解 ,所稱「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係指行政處分本身違反國家社 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所稱「缺乏事務權限者」,係指重大而 明顯,諸如違反權力分立之情形而言,除此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轄 或事務管轄,均屬得撤銷而非無效,甚至不生影響於行政處分之效力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第三八三頁參照) 所 稱「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有同條第一款至第六 款以外其他任何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而言。至違法之行政處分 是否構成無效,應個別認定之,且僅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各款 規定之情形,行政處分始為無效。所詢南投縣政府輔導申請人土地使 用合法化及 貴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未來決議之適法性等有無違反行政 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請參照前揭說明,依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