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5.28 法律字第09300208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領獎期間,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 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之領獎期間,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一四三號函 。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 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所稱「法律」,應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 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九法字第 ○六九九一號函參照) 。查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依該條規定觀之,該辦法應屬具 體授權之法規命令。關於該辦法第八條規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 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核屬上開行政 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 限」之情形,自無同條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本部九十年十月九日九十 法律字第○三二一二一號函參照) 。本件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 定之領獎期間, 貴部來函擬參酌上開行政院及本部函釋意旨,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開獎日之次月六日即日起 算,應屬適法,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