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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4.21 法律字第09307001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要  旨:
聲請解釋「拘提管收」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規定疑
義之補充意見書
主    旨:檢送本部對於  大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等人聲請解
          釋行政執行法的「拘提管收」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規定疑義乙案之補充意見書如後附。請查照並轉請  大院大法官卓酌。
說    明:一、如主旨所揭釋憲案,前經  貴秘書長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以(九二
              )秘台大一字第○四一七二號函及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二)秘台
              大一字第一○九七三號函請本部表示意見,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
              日以法律字第○九二○○一九七四○號函檢附研析意見供參;茲再就
              本案協商後確定之爭點,謹陳本部補充意見書如後附,並請  貴秘書
              長轉請  大院大法官卓酌。
          二、本部承辦人姓名及電話:編審邱○○、(○二)二三七五九○七○。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抄陳林次長、本部行政執行署、法律事務司(三份)(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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