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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8.23 法律字第09400310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
審查,涉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等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
          團體代為審查,涉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及規費法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8  月 9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4300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另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係指涉
              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主管機關
              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僅
              限於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
              論,僅函供委託機關參考,而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委託之主管
              機關為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自無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
          三、次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有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所訂定之委託審查契約究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應由貴會
              先予釐清。如為私法契約,因行政程序法係以規範公權力行為為限,
              從而無該法之適用(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 88 律字第 029742
              號函參照);如為行政契約,自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但無同條第
              15  條、第 16 條之適用)。至該行政契約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意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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