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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14 法律字第09500297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函詢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其指定
行為是否屬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權限委託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  貴部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
          業,該指定行為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7  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602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
              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本件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
              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是否涉及中央主管機
              關將其權限移轉民間機構或團體,應先審明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
              登錄及發給證明是否為主管機關之權限,此參酌同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件,應設置獎
              懲委員會處理之。」之規定;又經紀人員如違反該條例規定,依同條
              例第 31 條規定應受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及廢止其證書或證明等懲戒
              處分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獎懲委員會處理等相關規
              定,可推知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登錄及發給證明應屬主管機關之
              公權力事項權限,主管機關始得於嗣後廢止之,前開指定行為應屬行
              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委由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行政委託情形,而無以規範私經濟行政之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  貴部研處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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