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7.12 法律決字第093002588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 定提出申請疑義
主 旨: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 定提出申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警署督字第○九三○○九九九九八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 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一項)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項) 」其所稱「檔案」,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 規定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又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復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 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 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準此,行政資訊所涵蓋之範圍較行政機關之檔案為廣,檔案為行 政資訊之一部分。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之規定競合時,前者為 法規命令,後者屬法律位階,自應優先適用。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 之行政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