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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6.29 法律決字第093002605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1 日處忠字第 0930002922 號書函就差旅費
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案之解釋,經法務部認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至第 10 條規定
主    旨:關於差旅費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乙節,業經  貴處於九十三年五
          月十一日以處忠字第○九三○○○二九二二號書函釋復在案。上開函復內
          容,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本件陳情人指陳其有違反該法第四
          條及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之情事,恐係誤會。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處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處忠字第○九三○○○三八七○號書函。
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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