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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8.10 法律決字第095002997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謹就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部分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7  月 28 日府交行字第 0950117931 號函。
          二、貴府所詢有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作成之行政文書
              如應向公司(即私法人)送達,應如何處理乙節,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同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
              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
              所行之。」本件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請依上開規定並參酌行政程序
              法第 67 條以下關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交通部、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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