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8.10 法律決字第095002997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謹就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部分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7 月 28 日府交行字第 0950117931 號函。 二、貴府所詢有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作成之行政文書 如應向公司(即私法人)送達,應如何處理乙節,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同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 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 所行之。」本件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請依上開規定並參酌行政程序 法第 67 條以下關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交通部、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