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12.12 經商字第096006685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屬於小規模之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
全文內容:1.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 理商業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 業之主事務所,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指為營業行為發 生之營業場所。復按商業登記法第 4 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 、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 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合先敘明。 2.又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自應受本法之行政處罰。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至第 26 條之規定,對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分別定有處理之原則。而具體個案之認定 審酌範疇,請本於職權卓處,如仍有疑義,因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請 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