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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2 北市法一字第09531277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公平交易委員會既已認定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之作法,係屬效能競爭
之範圍,亦即仍屬經濟自由競爭之範圍內,並不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
,故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之情事
主旨:有關來函詢問本市部分計程車隊以打折方式招攬乘客,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6月7日北市交三字第09532804400號函。
  二、有關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3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
      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規定部分,按依交通部91年 8月16日交路字第09
      10048626號函示:「......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作法,既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認定屬『效能競爭』之範圍,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亦與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意旨無違」意旨,是公平交易委員會既已認定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之作法
      ,係屬效能競爭之範圍,亦即仍屬經濟自由競爭之範圍內,並不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
      情事,故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3款規定之情事。
  三、又有關是否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 2款「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規
      定部分,依前述交通部函示所引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運價打折既屬效能競爭之範圍
      ,則依所附剪報顯示,採取打折方式之計程車隊,其方式是否屬惡性競爭(例如:打
      折之結果造成成本之削價競爭等)或屬單純之效能競爭,請本於上開解釋,依職權卓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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