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89.05.03 (89)交路字第0044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領有「使用牌證」拼裝車之管理適用規定疑義
主 旨:貴署函為有關領有「使用牌證」拼裝車之管理與取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警署交字第0四九五一七號函,並 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三月二十三日交中辦四八 十九字第八四六八一0及八四五一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六0四八一號 函提出之三項建議,本部處理意見如次:由於現行領有「使用牌證」 之拼裝車,係由各縣市政府農政單位於民國六十五年間核發,故該等 車輛存在之價值與必要性,本部已請中部辦公室函請已核發並列管之 縣市政府,全面調查列冊管理,如相關縣市政府認為該等車輛仍有載 運農產品及農用必需物資之需要,宜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 妥善管理並參考行政院農委會中部辦公室之意見:輔導獎勵其改用正 規制式車輛。 貴署建議修正道安規則將使用牌證納入牌照之一種,由監理機關實施 定期檢驗乙節,查本部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曾以交路(七八)字第 0三三0六0號函報行政院秘書處有關臺灣省拼裝車問題之處理意見 略以:「查拼裝車輛均係自行改造,其結構與設備均不合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之規定,若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授權由省、市政府制訂 單行法規,恐與前開條例所揭示之『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 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精神不符,且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使用制 式車輛之原則相悖。又臺灣省政府委員會一九五一次會議亦決議:『 以逐步禁絕,並積極輔導使用正規運輸車輛為目標。』」,故貴署本 項建議不宜採行。 貴署建議凡拼裝車與領用牌證規定之車輪數不符、或載運砂石、廢棄 土等違規營業者,視同違規拼裝車,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舉發沒入乙 節,本案經本部中部辦公室查復現行各縣市領有「使用牌證」之拼裝 車,係行政院考慮農村運輸需要,於民國六十五年間由各縣市政府農 政單位核發,其登檢規格係依「臺灣省農村拼裝運輸工具管理要點」 (詳附件一)第四條規定,登檢發給三輪及四輪拼裝車「臨時使用證 」,同時臺灣省政府復於民國七十二年訂定「臺灣省拼裝車輛管理及 取締要點」(詳附件二)加強管理及取締拼裝車輛。因該等領有臨時 使用牌證之拼裝車輛至今已逾二十四年之久,且其前據以登檢領照、 管理之前開管理、取締要點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自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故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 序,確保交通安全,如該等車輛非載運農產品及農用必需物資、變更 原登檢規格、無繳納使用牌照稅或非在本縣內使用等,仍宜參照前開 管理及取締要點之規定及精神,視同無使用牌證之違規拼裝車,本部 贊同貴署建議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舉發沒入。